● 總 則
|
第 一 條: |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苗栗縣脊髓損傷者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 二 條: |
本會是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
第 三 條: |
本會以結合群力,協助脊髓損傷者自立、自強,重新適應社會生活為宗旨。 |
第 四 條: |
本會以苗栗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 五 條: |
本會會址設組織區域內,視會務之需要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在行政區域的各鄉鎮市設立辦事處。 |
第 六 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脊髓損傷者必要之諮詢及協助。
(二)結合有關之公私立殘障福利機構、社團及社會大眾,謀求增進殘障者之權益。
(三)喚起社會大眾與患者家屬,對脊髓損傷之認識,進而結合醫學界,加強對脊髓損傷之醫療及學術研究。
(四)聯絡各縣市殘障團體,彼此交換經驗及促進其交流。
(五)蒐集整理各種與脊髓損傷有關之資料,舉辦演講、聯誼活動,並出版刊物及有關書籍。
(六)提供身心障礙者多元之服務或轉介如:復康巴士服務、輔具資源中心服務、身心障礙者保護業務等。 |
第 七 條: |
本會為中華民國脊髓損傷者聯合會之分級組織,應加入該聯合會為團體會員。 |
第 八 條: |
本會得加入登記為世界、全國、台灣省級之相關性質社團為團體會員。 |
第 一 章 會 員
|
第 九 條: |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一〉基本會員:
舉凡脊髓損傷,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交會費後,為本會基本會員。
〈二〉贊助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之非脊髓損傷者或單位團體,願意協助本會達成任務者,得經理事會同意邀請為本會贊助會員。
〈三〉榮譽會員:
凡協助本會發展會務,對本會有所貢獻者,得經理事會同意邀請為本會之榮譽會員。
〈四〉預備會員:
凡設籍本縣贊同本會宗旨、未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具有脊髓損傷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交會費後,為本會預備會員;本會依其需求適時提供協助及服務,但未具有基本會員之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待年滿二十歲,即成為基本會員。
|
第 十 條: |
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因犯罪有期徒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
● 第 二 章 會員之權利、義務及除名
|
第 十一 條: |
本會會員應享有之權利如下: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參與本會所舉辦各活動之權益。
(四)出席本會規定應參加之各種會議。 |
第 十二 條: |
本會會員應盡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有關規定及決議案。
(二)擔任本會所分配之職務。
(三)繳納會費。
(四)出席本會規定應參加之各種會議。 |
第 十三 條: |
本會會員如違反本會章程及決議,或有其他不法行為妨害本會名譽者,得經理事會之決議,按其情節,分別予以勸告、警告、停權、除名等處分。惟除名應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行之。會員退會或被開除會籍時,其既繳之會費,概不退還。 |
第 十四 條: |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
第 十五 條: |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
第 十六 條: |
本會會員有一年以上未繳納會費者,暫予停權,直至恢復繳費為止。 |
● 第 三 章 組織及職權
|
第 十七 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查機構。 |
第 十八 條: |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本會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工作報告及預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
第 十九 條: |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
第 二十 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職務。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之職務。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工作報告及預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二十一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一人為理事長。 |
第二十二條: |
本會理事長職權如下:
(一)綜理本會日常會務。
(二)對外代表本會。
(三)召集並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議及常務理事會議。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第二十三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預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
第二十四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
第二十五條: |
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之。 |
第二十六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
第二十七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第二十八條: |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解聘亦同。 |
第二十九條: |
本會選任人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
第 三十 條: |
本會得置各種委員會,小組及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亦同。 |
第三十一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長一人、榮譽理事若干人、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
● 第 四 章 會 議
|
第三十二條: |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均由理事長召集之。 |
第三十三條: |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請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一人為限。 |
第三十四條: |
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
第三十五條: |
理事會每三個月開一次會,由理事長召集之。如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經理事三分之一以上建議時,或監事會要求時,得召開臨時理事會議。以上各種會議,均由理事長主持之,如理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主持會議。
理事會應有理事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理事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
第三十六條: |
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之,監事會應有監事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監事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
第三十七條: |
理、監事認為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其決議事項,應以各法定出席人員過半數或較多之同意行之。 |
第三十八條: |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如無法出席會議時,應以書面向理、監事會請假。理事、監事連續兩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之。 |
● 第 五 章 經費及會計
|
第三十九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入會費:
1.基本會員入會費新台幣壹佰元,應於入會時一次繳清。
(二)會員年會費:
1.基本會員,常年會費新台幣貳佰元,於每年定期之會員大會召開時繳納。
2.愛心會員,隨緣捐贈。
3.贊助會員,常年會費新台幣壹仟元以上。
4.榮譽會員,常年會費新台幣伍仟元以上,採不定期認捐方式。
(三)政府補助費。
(四)會員捐款及籌款。
(五)委託受益。
(六)基金及孳息。
(七)其他收入。 |
第 四十 條: |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四十一條: |
本會應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預(決)算報告,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
第四十二條: |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所有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所在地方自治團體,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 第 六 章 附 則
|
第四十三條: |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
第四十四條: |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有關法令辦理,或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修改之。 |
第四十五條: |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亦同。 |
|
|
|
|
|
|
|
|